审理经过
上诉人周**、李**、孔**因诉温州**防局消防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不服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4)温鹿行初字第8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李**、孔**以其与温州**防局、温州龙**有限公司达成谅解,诉讼已无必要为由,于2014年11月1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周**、李**、孔**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周**、李**、孔**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周**、李**、孔**共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