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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乐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卢*武诉被告乐清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审批一案,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014年8月11日,原告卢*武以第三人张**要求与他调解处理为由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卢**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卢**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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