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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与义乌**管理局北苑工商所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义乌市**北苑工商所于2014年2月11日作出义工商检字[2014]第022002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于2013年8月2日始,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擅自在义乌**道春晗二区61幢1单元一楼从事汽车修理(换修轮胎)。至案发时止,共计违法经营额10000元,违法所得1000元。被执行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取缔无照经营条例》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根据《浙江省取缔无照经营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一、责令改正;二、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上缴国库;三、罚款1000元,上缴国库。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2月1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2014年7月11日,申请执行人以公告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被执行人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为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罚没款2000元。

本院查明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义乌市**北苑工商所于2014年2月11日作出的义工商检字[2014]第022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第二项、第三项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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