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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有限公司与义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义乌市**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张**工伤认定一案,原告义乌市**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第三人张**达成和解,本案实体问题已得到解决为由,于2014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义乌市**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义乌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义**程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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