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等4人不予受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李**、李**、李*、李**(以下简称李**等4人)不服合肥**民法院于2015年2月11日作出的(2015)合行诉初字第0001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等4人向一审法院起诉称:2014年5月22日,起诉人与合肥龙**区管委会签订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违反法律规定、补偿标准过低且显失公平。同时龙**委会采用恐吓、胁迫以及停水、停电、封路等手段强迫起诉人签订上述协议,该协议并非起诉人真实意思表示。起诉人遂以瑶海区人民政府为被告,请求人民法院对该补偿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和补充。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6)12号《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第二条的规定,李**等4人对本案《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要求变更和补充的诉讼请求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裁定对李**等4人的起诉,不予受理。

上诉人诉称

李**等4人上诉称:一审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对补偿协议提出的诉讼请求属于行政合同纠纷,行政合同纠纷依法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协议,当事人为解决行政协议争议而提起的诉讼,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合肥龙岗综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与李**等4人签订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系其在实施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与被征收人之间的行政协议,李**等4人提起诉讼,请求解决该行政协议争议,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受理。一审法院以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由裁定不予受理,适用法律不当。李**等4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合肥**民法院(2015)合行诉初字第00014号行政裁定;

二、李**等4人的起诉由合肥**民法院立案受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