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成都地奥九泓制药厂诉被告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药品招标限价行为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成都地奥九泓制药厂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地奥九泓制药厂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成都地奥九泓制药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都地奥九泓制药厂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