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成都地奥九泓制药厂与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合同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成都地奥九泓制药厂诉被告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药品招标限价行为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成都地奥九泓制药厂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地奥九泓制药厂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成都地奥九泓制药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都地奥九泓制药厂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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