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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与巢**院二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巢湖学院因汪*诉其教育管理一案,不服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2014)巢行初字第0006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根据当事人举证并经庭审质证认定:汪*系巢**院2010级电子工程与电气自动化物理学(师范)本科专业学生,于2014年7月毕业,取得毕业证书。汪*在校学习期间获得2.57的平均学分绩点,但共有五门课程考试不及格经补考才及格,分别为:专业必修课中的电动力学、热学、数学物理方法,专业限选课中的模拟电子技术,学科基础课中的教育**学院系**务院授权授予学士的高等学校,其根据法律的授权,于2009年10月制定了《巢**院学年学分制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巢**院字(2009)65号】(以下简称《学士学位细则》),其中第一条第2项第(6)目规定,虽获准毕业,但在校学习期间累计有五门或五门以上课程(含专业必修课、公共必修课、专业限选课)经过补考才及格者,不授予学士学位。2013年8月,巢**院重新制定了《巢**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新学士学位实施细则》),删除了虽获准毕业,但在校学习期间累计有五门或五门以上课程(含专业必修课、公共必修课、专业限选课)经过补考才及格者,不授予学士学位的规定,并明确修订后的实施细则从2013级起执行。2014年6月,汪*所在电子工程与电气自动化学院以汪*在校学习期间有五门课程不及格为由,将其列入不授予学士学位名单。2014年6月15日和7月9日,巢**院两次组织召开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决定对符合条件的3240名学生授予学士学位,对包括汪*在内的299名不符合条件的学生不授予学士学位。汪*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巢**院作出的对其不授予学士学位决定,并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巢**院系**务院授权的学士学位授予单位,有权根据法律的授权制定本单位授予学士学位的工作细则,其制定的《学士学位实施细则》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的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细化,不属增设了限制性条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合法有效。《学士学位实施细则》第一条第2项第(6)目:虽获准毕业,但在校学习期间累计有五门或五门以上课程(含专业必修课、公共必修课、专业限选课)经过补考才及格者,不授予学士学位。巢**院在制定该项规定时,不够严谨,语义不清楚,在理解上出现分歧。根据法的一般适用原则,应当作出对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更为有利的解释。同时,该规范性文件在括号中列举其适应的典型事项后,未以“等”、“其他”等词语进行表述,应当属于完全列举。故巢**院认为五门或五门以上课程包含括号中列举的三门课程,但不仅限于该三门课程,括号中的列举属于不完全列举的辩解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汪*只有四门经补考才及格的课程在《学士学位实施细则》第一条第2项第(6)目规定的课程范围内,不属于不授予学士学位规定的情形。巢**院不授予汪*学士学位,主要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目的规定,判决:一、撤销巢**院不授予汪*学士学位决定。二、巢**院于本判决书生效后60日内,重新作出是否授予汪*学士学位决定。

上诉人诉称

巢**院上诉称:一、一审判决对《学士学位实施细则》的理解明显错误。1、《学士学位实施细则》规定只要五门课不及格,均不授予学位。条文中注明含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专业选修课,是不完全列举,并非只有这三门课程考试不及格才计入累计的五门课当中。2、《学士学位实施细则》制定时,尚无“学科基础课”的分类,教育学被划分为公共必修课。3、括号里的内容有强调之意。突出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专业选修课的重要性。而教育学的重要性更在这三门课之上。4、巢**院作为《学士学位实施细则》的制定者,对该文件享有解释权。一审判决无视学校的解释,是不尊重学校的学术权利。二、一审判决认定汪*只有4门课程应计入不授予学位的累计课程错误。请求:撤销巢湖市人民法院(2014)巢行初字第00062号行政判决。

被上诉人辩称

汪*辩称:一、巢湖学院称汪*的学业成绩不符合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与事实不符。二、巢湖学院认为在《学士学位实施细则》制定时,尚无学科基础课的分类,与事实不符。三、巢湖学院的不授予学士学位的行为违反其内部规范性文件规定。四、《学士学位实施细则》关于学士学位条件的规定不符合法律规定。五、《新学士学位实施细则》对《学士学位实施细则》进行了修改,应适用《新学士学位实施细则》。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予以维持。

一审被告巢湖学院向一审法院提供的证据有:1、《学士学位实施细则》,证明该文件规定:虽获准毕业,但在校学习期间累计有五门或五门以上课程(含专业必修课、公共必修课、专业限选课)经过补考才及格者,不授予学士学位。2、《巢湖学院本科教学计划》(2007年编制),证明该教学计划中将教育学课程列为公共必修课。3、《巢湖学院学业成绩表》,证明汪*自2010年至2014年在校学习期间,共有电动力学、热学、数学物理方法、教育学、模拟电子技术五门课程考试不及格经补考才及格。4、《巢湖学院2014届本科毕业生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证明汪*因五门课程不及格,被巢湖学院电子工程与电气自动化学院列入不授予学士学位名单中。5、巢湖学院学位委员会会议记录,证明巢湖学院学位委员会两次召开会议,审议并决定对五门及其以上课程不及格的学生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审原告汪*向一审法院提供的证据有:1、《学士学位实施细则》,证明巢**院规定专业必修课、公共必修课、专业限选课中有五门或五门以上课程考试不及格经补考才及格者,不授予学士学位,汪*仅有四门课程在列,不属于不授予学士学位情形。2、毕业证书,证明汪*自2010年9月至2014年7月在巢**院修完物理学(师范)本科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获准毕业。3、巢**院现代教育管理系统成绩表,证明汪*在校学习期间获得的平均学分绩点为2.57,远高于巢**院规定的平均学分绩点1.5即可授予学士学位的学业成绩要求;汪*在校学习期间五门挂科课程分别为:电动力学、热学和数学物理方法属于专业必修课,模拟电子技术属于专业限选课,教育学属于学科基础课。4、巢**院2010级本科人才培养方案;5、巢**院关于制订本科专业学年学分制教学计划的原则意见(2009级)。证据4、5证明巢**院课程设置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大类,其中必修课包括公共必修课、学科基础课、专业必修课,选修课包括专业限选课、专业任选课和公共选修课等,同时明确教育学属于学科基础课。6、《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证明学士学位的业务条件为: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7、《巢**院学生管理暂行办法》,证明该办法规定取得本科毕业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条件者,应发给相应学位证书。8、《新学士学位实施细则》,证明该实施细则规定的不授予学士学位的情形中,已删除了《学士学位实施细则》中“虽获准毕业,但在校学习期间累计有五门或五门以上课程(含专业必修课、公共必修课、专业限选课)经过补考才及格者,不授予学士学位”的规定。同时规定平均学分绩点未达到2.0不授予学士学位。

上述证据均已随案移送本院。

本院查明

本院依照《最**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本案的证据进行了审核,认为一审判决关于案件证据的认定符合法律规定,予以确认。并对一审判决认定的案件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巢**院作为**务院授权的学士学位授予单位,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制定本单位授予学士学位的工作细则。从《学士学位实施细则》第一条第2项第(6)目规定的字面内容看,“五门或五门以上课程(含专业必修课、公共必修课、专业限选课)”的内涵明确、清晰,指向具体,所指课程应是包含而不仅限于专业必修课、公共必修课、专业限选课。一审判决认为巢**院在制定该项规定时,不够严谨,语义不清楚理由不足。在此基础上,认定汪*仅有四门课程在《学士学位实施细则》规定的考试不及格经补考才及格课程范围内亦有不当。汪*作为2010级学生,应该执行《学士学位实施细则》。但汪*2014年毕业时,巢**院已制定出《新学士学位实施细则》,且《新学士学位实施细则》删除了《学士学位实施细则》中“在校学习期间累计有五门或五门以上课程(含专业必修课、公共必修课、专业限选课)经过补考才及格者,不授予学士学位”的规定。同时,巢**院亦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汪*的不及格课程是否为《新学士学位实施细则》制定后出现。巢**院仍然以该条规定为由不授予汪*学士学位有失公允,违背平等的法律基本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四条的规定,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就是应当具备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的初步能力。汪*在学习期间经补考后已经及格并获得2.57的平均学分绩点,该绩点高于《新学士学位实施细则》“本科各专业学生在校期间平均学分绩点未达到2.0者”不授予学士学位规定的绩点,一审判决认定巢**院不授予汪*学士学位主要证据不足成立。综上,巢**院认为一审判决对《学士学位实施细则》的理解错误,认定汪*只有4门课程应计入不授予学位的累计课程亦有错误的上诉理由成立。但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并无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巢湖学院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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