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钟以豹不服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2014)肥东行初字第0010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钟以豹的起诉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诉讼请求存有事实根据,至于其诉讼请求是否成立,应通过实体审理后作出判断。钟以豹的起诉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41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应予受理。肥东县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41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肥东县人民法院(2014)肥东行初字第00101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由肥**民法院继续审理。
本裁定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