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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因不服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5)包行初字第0003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赵**违反《信访条例》的规定,走访时不依法向有权处理的本级或上一级机关提出,不到相关的信访接待部门去反映自己的问题,而是多次到北京向国家有关部门信访。因其起诉涉及进京信访,一审法院对其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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