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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与巢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巢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认定一案,不服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2014)巢行初字第0005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巢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巢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判决执行。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巢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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