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安徽省**培训学校于合肥市**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行政处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巢湖市文苑职**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14年4月2日对其作出的合安监函字(2014)21号“关于暂停巢湖**训学校安全培训工作的函”,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巢湖**培训学校于2014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巢湖**培训学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安徽省**培训学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