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安徽省**限公司诉无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徐*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伤认定行政二审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安徽省**限公司(以下简称矿业公司)与被上诉人无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县人社局)、原审第三人徐*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伤认定一案,因安徽省**限公司不服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1日做出的(2014)无行初字第0001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安徽省**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潘**,被上诉人无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委托代理人张**、查**,原审第三人徐*的委托代理人乐志飞、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认定:徐*是矿业公司员工,其于2011年2月13日到该公司上班。2012年11月2日凌晨,徐*上夜班在操作机器时右手被机器绞伤,经皖南**山医院诊断为右手拇指缺如,右中、环、小指末节毁损。2013年10月31日,无为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徐*在2011年2月至2013年3月与矿业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该判决于2013年11月20日生效。2013年12月26日,徐*向县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的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县人社局受理后,依法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核实,向矿业公司发出举证通知书,并就徐*的事故及相关事实进行调查取证,2014年1月21日,县人社局作出无工认(2014)第036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为徐*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矿业公司不服该决定,向无为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2014年6月16日,无为县人民政府作出维持该《工伤认定决定书》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致使矿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行政诉讼。

原审据以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一)原审被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材料:1、工伤认定申请表;2、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存根及邮寄送达回单;3、矿业公司出具的《事故分析报告》;4、李**、崔**询问笔录;5、无为县人民法院(2013)无民一初字第01685号民事判决书及其生效证明和补正裁定;6、无工认(2014)第036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及其送达证明。(二)原审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材料:1、矿业公司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2、无政复决字(2014)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3、无工认(2014)第036号《工伤认定决定书》。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矿业公司员工徐*在上夜班时操作机器右手被机器绞伤,且其没有《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不能认定为工伤的三种情形之一,即(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故县人社局依据上述法律法规规定对徐*受到的事故伤害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县人社局对徐*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依法受理后,依据《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核实证据,调查取证,并履行举证通知、送达及权利告知等义务,故县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程序合法。据此,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维持无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无工认(2014)第036号《工伤认定决定书》。案件受理费50元,由安徽省**限公司负担。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诉称:1、与徐*不存在劳动关系,不能认定为工伤;2、徐*属于自残,不能认定为工伤。因此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支持其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辩称:1、其做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2、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

原审第三人徐斌述称:同意被上诉人答辩。不存在自残行为。上诉人恶意拖延诉讼,其目的是不想给钱。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

二审经审理查明:本院二审认定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原审所举证据已经随案卷一并移送,二审质证意见与认证意见与原审相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无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为无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对本辖区内发生的劳动事故做出工伤认定。在查明原审第三人徐*与上诉人安徽省**限公司有事实劳动关系,原审第三人徐*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导致工作事故发生的事实后,依法做出的无工认(2014)第036号《工伤认定决定书》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安徽省**限公司认为原审第三人徐*系自残的上诉理由,由于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诉讼费用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安徽省**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