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夏**、李*等与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政府、芜湖市**共服务中心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夏**、李*、王*、潘**、邢**诉被告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政府、芜湖市**共服务中心以及第三人芜湖市镜**居民委员会要求撤销被告及第三人组织召开平湖秋月小区临时业主大会的行为一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邢**自愿撤回起诉并向本院提交了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邢**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邢**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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