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夏**、李*、王*、潘**、邢**诉被告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政府、芜湖市**共服务中心以及第三人芜湖市镜**居民委员会要求撤销被告及第三人组织召开平湖秋月小区临时业主大会的行为一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邢**自愿撤回起诉并向本院提交了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邢**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邢**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安徽省南陵县工山镇工山村周塘坊自然村确认山场林权一审行政裁定书
南陵县**有限公司与南陵**管理局行政撤销、行政登记二审行政判决书
朱**申请强制执行二审行政裁定书
唐**、徐**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张**与无为人口计生委计生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袁**与芜湖市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彭*与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彭*与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恢复审理裁定书
任**与无为县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二审行政判决书
朱**与南陵县财政局行政撤销二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