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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怀远县政府请求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一审原告)张**、宋**、张**、宋**、宋**、宋**、宋**、宋**、宋**要求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怀远县人民政府履行给付征用补偿款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2014)蚌山行初字第0000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九名原告以同样事实和理由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属于重复诉讼。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张**、宋**、张**、宋**、宋**、宋**、宋**、宋**、宋**的起诉。

上诉人诉称

张**等九人上诉称:重复起诉是基于同一个诉讼主体,基于同一个事实和理由而提起的相同的诉讼请求。但本案诉讼与其上一次的诉讼主体及诉讼请求并不完全一致,因此,上诉人的起诉不属于重复诉讼。上诉人第一次起诉后又申请撤回起诉是有正当理由的,上诉人认为本案由怀远县人民政府辖区内的法院审理,会对案件的审理产生影响,因而以辖区内法院审理不适合为由撤回起诉。但撤诉后,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问题仍不处理,故上诉人再次诉讼要求一审法院审理并无不当。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裁定,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辩称

怀远县人民政府未答辩。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案件,起诉人重复起诉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张**等九人于2013年10月22日和2013年12月23日,以同一被告、同一事实和理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属于重复起诉。且张**等九人依据生效的民事判决,对涉诉要求给付补偿款的土地,已经向怀远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故一审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张**等九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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