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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怀远县陈集乡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处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一审第三人)陈**因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年四美诉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怀远县陈*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陈*乡政府)土地行政处理一案,不服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4)怀行初字第0000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一审第三人)陈**及其委托代理人崔**,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年四美的委托代理人张**,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陈*乡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周**,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陈宝记到庭参加诉讼。陈*乡政府的法定代表人柴银*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陈*好于2014年7月17日以其他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经审查,陈*好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其撤回上诉不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陈*好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陈**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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