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郝**因工伤行政不予确认一案,不服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3日作出的(2015)州行初字第0001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5年7月20日公开开庭。被上诉人阜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委托代理人王**、韩**,原审第三人北京杂**研究中心的委托代理人赵**均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郝**经法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郝**经法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上诉人郝**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