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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何**、张**与霍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一案行政二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潘**、何**、张**诉霍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一案,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3日作出(2015)霍行初字第00001号行政判决。宣判后,潘**、何**、张**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潘**、何**、张**及其委托代理人汪*,被上诉人霍山县人社局的委托代理人程**、苏**,一审第三人霍山县阳**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谢**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5年5月27日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潘**、何**、张**申请撤回上诉属自主处分诉权,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不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合法利益,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潘**、何**、张**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潘**、何**、张**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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