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安徽金**有限公司因诉霍邱县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行政行为一案,不服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2015年3月20日作出的(2015)霍行初字第0000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安徽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曹*,被上诉人霍邱县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委托代理人陈**,一审第三人赵**及其委托代理人范*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上诉人诉称
本案在庭审过程中,在本院主持调解下,安徽金**有限公司与赵**就工伤赔偿事项达成了一致协议,安徽**肥公司当庭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上诉人撤回上诉之申请,不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属正当的自主处分诉权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予上诉人安徽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安**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