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2015年5月5日,本院收到陶玉江的起诉状,其起诉霍邱县人民政府、霍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求法院判决霍邱县人民政府补发起诉人在岗的工资差额,霍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补发拖欠起诉人的退休金,赔偿失职侵权造成的损失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陶**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款,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陶**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