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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与六安**土资源局及罗**土地使用权行政登记一案行政二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徐**诉六安**土资源局及罗**土地使用权行政登记一案,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5日作出(2014)六金行初字第00026号行政裁定,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金安区人民政府于2010年9月24日向第三人罗**颁发六土金集用(2010)第127534号宅基地使用权证,徐**不服以金安区国土资源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证。安徽省金安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5日作出(2014)六金行初字第00026号行政裁定,以徐**超过行政诉讼起诉期限为由,驳回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徐**因错列被告,于二审审理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同时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经审查,徐**的撤诉申请属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准予徐**撤回上诉和起诉;

二、撤销安徽省金安区人民法院(2014)六金行初字第00026号行政裁定。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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