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卫**与金寨**委员会、金**生局、上海**理公司、金**医医院行政诉讼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起诉人卫才永诉金寨**委员会、金**生局、上海**理公司、金**医医院行政诉讼一案,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3日作出(2015)金行立字第00001号行政裁定,卫才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认为本案基本事实清楚,并电话征询上诉人意见,进行了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卫**请求:1、撤销金**医医院现行绩效工资方案决定;撤销金**医医院与上海**理公司购买违规违法的合同;追缴上海**理公司合同款23万元。2、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正确裁决。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卫才永起诉请求事项,事涉单位内部工资薪酬管理方面,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三)项、《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对卫才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上诉人诉称

卫**上诉称:一审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三)项不妥,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七)、(八)项,应予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只有在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才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上诉人卫才永起诉主要是对金**医医院2013年从上海为医医院管理公司购买的《安徽省金**医医院全成本管理实施方案》有异议,认为其行为违反了相关文件规定。原审法院认为其所诉内容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裁定不予受理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