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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寿**资源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寿县国土资源局以周**不履行寿国土资(2013)193号交出土地决定书中确定其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在3日内自行拆除房屋等附着物,交出土地的义务,也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方*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汤多元主审,审判员郑*参加评议,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最**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的寿国土资(2013)193号交出土地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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