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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诉霍邱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违法行政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赵**不服被告霍邱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违法行政一案,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及其委托代理人邢建方,被告霍邱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的委托代理人王*、洪**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赵**诉称:被告以原告在霍邱县冯井镇白庙村小巷组的一栋在建房屋涉嫌违章为由,在未发强制拆除通知书的情况下,动用行政权力非法对原告拉闸停电的行为违法,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对原告恢复供电,支持原告所有的诉讼请求。

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

1、证人潘**出庭作证,证明霍邱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傅**说的停电,李**打的电话;

2、证人证言笔录,证明霍邱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动用行政权力拉闸停电行为;

3、录音资料,证明徐**说是村里的典长吴**一行人让停的电。

被告辩称

被告霍邱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辩称:按照法定程序告知了原告,有关处理事宜将依法进行,被告没有动用行政权力对原告拉闸停电,当然也就没有义务对其恢复供电。

被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

1、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被告主体资格;

2、冯井镇供电所证明,证明原告所称的在建房屋用电没有办理入户报装手续。

案经庭审质证,原告所举的证据没有直接证据证明被告的行政行为属违法行为,而被告所举证据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不予认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日下午,霍邱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领导陪同有关部门检查经济开发区工作,在来到赵**在建房屋处查看后,原告赵**在建房屋的用电被停了,认为是经济开发区的领导依行政权力打电话叫停的电,故起诉来院要求确定停电行政行为违法,并恢复其供电。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霍邱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陪同有关部门检查本辖区工作是履行其职责,原告认为被告在检查在建房屋时动用了行政权力打电话要求停电,没有直接证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赵**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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