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薛**诉叶集改革发展试验区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答复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薛**不服被告叶*改革发展试验区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答复一案,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叶*改革发展试验区国土资源局已经撤销了其作出的“给薛**的回复意见”,原告以被告改变了行政行为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改变了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的诉讼目的已经达到,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安徽**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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