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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贾**、吴**等55户村民、寿县炎刘镇圣井村贾郢村民组等与寿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贾**、贾**、吴**等55户村民、原告寿县炎刘镇圣井村贾郢村民组、上郢村民组、塘面村民组诉被告寿县国土资源局、寿县炎刘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支付土地补偿费的法定职责一案,于2014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经依法受理。

原告诉称

各原告共同诉称,原告方*因征地补偿标准争议申请安徽省人民政府裁决,2011年10月,第三人寿县炎刘镇人民政府出面与原告协商,签订了协议书,对于土地补偿费虽口头承诺发给集体经济组织,但至今未付。2014年1月28日,原告方请求被告履行支付土地补偿费的法定职责,被告以原告方*与第三人签订过协议书为由予以拒绝。原告方向六安市国土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但在法定期间内,该局未作出复议决定。原告方认为,被告是负责实施征地补偿的法定机关,负有发放土地补偿费的法定职责,其拒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方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要求判令被告履行支付土地补偿费的法定职责。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征收涉案集体土地是寿县人民政府经批准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寿县人民政府对实施征收土地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对被征收集体土地上农民的安置补偿应属征收行为的组成部分,因此,本案各原告基于集体土地被征收应获得相关补偿的权利诉求应当向征收主体主张,寿**资源局是组织实施经寿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工作部门,不属于本案行政争议的正当被告,原告就该项诉讼请求对寿**资源局提起诉讼属错列被告,各原告在本院已经向其释明错列被告的情形后拒绝变更,对其起诉应予驳回。综上,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贾**、吴**等55户村民、原告寿县炎刘镇圣井村贾郢村民组、上郢村民组、塘面村民组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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