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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不服霍邱县国土资源局土地使用权登记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不服被告霍邱县国土资源局土地使用权登记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以所诉诉讼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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