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不服被告霍邱县国土资源局土地使用权登记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以所诉诉讼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台贻富不服叶集改革发展试验区国土资源局收回其土地申请一案行政判决书
韩**不服霍邱县石店镇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支付职责行政判决书
汪*、汪其合诉霍*县长集镇政府确认征收其土地及损坏农田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余**诉霍邱**管理局房屋登记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赵**诉霍邱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违法行政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闫昌加、王**被告叶*改革发展试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赔偿一审行政判决书
徐*不服被告霍邱县人民政府水务局水事行政处罚行政判决书
安徽**肥公司不服被告霍邱县人社局工伤认定行政行为行政判决书
熊中丙不服被告霍邱县城乡规划局颁证行为行政裁定书
原告杨**不服被告霍邱县龙潭镇人民政府确认推平鱼塘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