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熊**不服被告霍邱县城乡规划局行政颁证林地,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被告主体错误,其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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