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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飞行政批准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黄*飞不服福州**民法院(2015)马*初字第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黄*飞上诉称,上诉人对福州开发**有限公司的合法债权无法实现与福州**开发区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作出的榕开外(2001)资字115号批复具有行政法上的直接的因果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及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上诉人的起诉符合行政诉讼受理条件。上诉人黄*飞请求依法撤销福州**民法院(2015)马*初字第3号行政裁定,裁定本案由福州**民法院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黄**作为金**产公司的债权人,与福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2001年所作的《关于同意福州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批复》不具有行政法上的直接利害关系,上诉人黄**不具有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原审法院裁定本案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上诉人黄**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及《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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