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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不服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不服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4)龙新行初字第6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上诉人陈**起诉请求撤销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认定其房屋合法产权面积为170.09平方米的违法认定结论这一具体行政行为,该认定结论属于原龙岩**管理局作出的龙房拆(2012)18号《拆迁行政裁决书》第一项的裁决内容。2012年5月31日,原龙岩**管理局作出龙房拆(2012)18号《拆迁行政裁决书》,该裁决第一项载明:被申请人陈**所有的位于龙岩市新罗区西陂镇陈陂村四组的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70.09㎡的房地产货币补偿金额为579,170元。该裁决书告知了陈**诉权和起诉期限,并于2012年5月31日送达给陈**。陈**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直至2014年6月16日才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其起诉已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上诉人认为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告知上诉人诉权和起诉期限,上诉人对被诉房屋合法面积认定结论这一具体行政行为自作出之日起20年内即至2032年5月30日之前都享有诉权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裁定对陈**的起诉不予受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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