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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赣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行政确认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劳动行政确认纠纷一案,不服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4日作出的(2013)章行初字第4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依法受理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法庭多次协调,上诉人王**(曾**的妻子)已与原审第三人赣州市**责任公司就其原职工曾**死亡赔偿一事达成补偿协议。上诉人王**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本院据此已向上诉人释明撤诉的法律后果。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没有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王**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王**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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