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不服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人民法院(2015)吉行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吉安**输公司属企业法人,刘**等84人属吉安**输公司员工。刘**等84人对吉安**输公司的土地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刘**等84人不具备针对被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原审裁定并无不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