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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水县**巷砖瓦用粉质页岩矿与吉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严**因与被上诉人吉水县金滩镇白鹭王巷砖瓦用粉质页岩矿、吉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工伤认定一案,不服吉州区人民法院(2015)吉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严**以与被上诉人吉水县金滩镇白鹭王巷砖瓦用粉质页岩矿就相关事宜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经审理,本院认为,上诉人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严**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严宗清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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