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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与济南市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孟**因诉济南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济南**民法院(2015)济行初字第3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孟**以诉求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系对自身合法权利的自愿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孟**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孟**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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