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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宗三、张*等与济南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门宗三、张**诉济南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济南**民法院(2014)济行初字第16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诉称

原审原告门宗三、高*、张*向原审法院诉称:原审原告于2014年7月10日通过邮政快递向原审被告市政府提交举报信,其主要内容是:在征收房屋过程中,和平路水利厅宿舍项目A地块上很多房屋门窗和室内设施等被非法拆除,并存在天然气泄漏等众多安全隐患。市政府作为房屋征收人,应当主动履行监督职责,阻止房屋征收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但市政府不但不主动履行法定职责,而且对原审原告的举报置之不理。原审原告认为,市政府的行为属于未履行法定职责,明显违法。请求法院:1、依法确认市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2、责令市政府对原审原告的举报依法予以处置,即:查处房屋征收过程中故意损毁居民房屋和室内设施等违法行为;3、责令市政府恢复被损毁房屋门窗等设施以消除安全隐患。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门宗三、高*、张*向市政府所提交举报信的主要内容是: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和平路水利厅宿舍项目A地块上很多房屋门窗和室内设施等被非法拆除,并存在天然气泄漏等众多安全隐患,请求市政府查处上述违法破坏行为,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责令相关人员和组织恢复被拆除门窗或封堵已拆除门窗。从该举报信请求事项来看,是要求市政府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并责令相关人员和组织进行改正。市政府作为涉案地块上房屋的征收人,对其房屋征收过程中的工作人员或组织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问责,责令相关人员或组织进行改正,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这显然属于被告的内部监督管理事项,是被告基于其内部管理职权,对其下属的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或国家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责令其改正,对其作出行政处分或者其他处理决定的活动,并不是被告基于对外的行政管理权限对行政管理对象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原告针对市政府不履行该项职责提起的诉讼,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门宗三、高*、张*的起诉。

上诉人诉称

门宗三、张*不服原审法院裁定,上诉称:上诉人在举报信中列举了大量的拆迁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请求被上诉人市政府查证举报信中的违法行为,处置违法人员并恢复被拆除的门窗、设施以确保公共安全。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市政府应当调查、处理而未作出调查、处理,只是将举报信转交信访部门。市政府未履行其法定职责,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审法院裁定;依法确认市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责令市政府对上诉人的举报予以处置;责令市政府恢复被损毁房屋门窗等设施以消除安全隐患;由市政府承担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被上诉人辩称

市政府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

上诉人门宗三、张德称其在向被上诉人市政府所提交的举报信中列举了大量的拆迁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请求市政府查证举报信中的违法行为,处置违法人员,并恢复被拆除的门窗、设施以确保公共安全,该诉称涉及的请求事项属于被上诉人的内部监督管理事项,是被上诉人基于其内部管理职权,对其下属机关及其公务员或者国家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的行为,该行为并非被上诉人基于对外的行政管理权限对行政管理对象所实施的行政行为。因此,上诉人针对市政府不履行该项职责提起的诉讼,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审法院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认定上诉人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原审法院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上诉人门宗三、张*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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