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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刘**诉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不服济南**民法院(2014)济行初字第9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

在诉讼过程中,一审原告刘**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书,以因双方已协商解决纠纷,自愿撤回对济南**民法院(2014)济行初字第92号行政判决的上诉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影响和侵犯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刘**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刘**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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