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王**等与金乡**办事处、金乡县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金乡**办事处因管辖权异议不服山东省**民法院(2014)济行初字第5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根据法律规定,原审法院未将被上诉人答辩意见送达上诉人,在上诉人未知晓被上诉人答辩意见的情况下,即裁定驳回上诉人异议申请,属程序违法。就本案诉争为金乡县人民政府对上诉人呈报方案的内部批复,系金乡县人民政府依职权作出的内部行政行为,不属于重大、复杂的案件,没有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事由。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该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系王**等十人以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政府金**(2011)20号《关于撤销金乡街道仓坊村等二十一个行政村(居)委员会、设立金府等九个社区(村)居民委员会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鉴于涉案被告之一为金乡县人民政府,且涉及原告人数众多,原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二)项的规定受理该案并无不当。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三)项,第九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