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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局与刘**社会保险行政答复再审审查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因与刘**社会保险行政答复一案,不服本院(2013)济行终字第23号行政判决,以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主要申诉理由,请求本院对本案进行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经复查认为,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符合最**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再审立案条件。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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