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因与刘**社会保险行政答复一案,不服本院(2013)济行终字第23号行政判决,以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主要申诉理由,请求本院对本案进行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经复查认为,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符合最**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再审立案条件。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