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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与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姜**因要求山东省人民政府履行法定义务,于2014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姜**的诉讼请求是:1、判令被告山东省人民政府履行法定义务(查清事实,分清是非);2、判令被告直接出具复查意见;3、有关费用由责任人负担。从上述诉讼请求可以看出,姜**是对被告山东省人民政府不履行办理信访事项法定义务的行为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但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登记、受理、承办、督促检查、指导信访事项等行为,对信访人不具有强制力,对信访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因此,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综上,原告的起诉依法应予驳回。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姜**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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