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殷*梅诉被告济南市建设委员会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在诉讼期间,原告殷*梅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殷**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行为不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二十五元由原告殷**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六日
张*与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行政处理一审行政判决书
王**与济南**源局土地行政处理一审行政判决书
刘**与济**政局不履行民政行政答复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济南恒**发有限公司与济南市**行政处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北雁云依与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公安户口行政登记一审行政判决书
王*与山东省工商行政管路局政府信息公开一审行政判决书
孙**与德州**委员会劳动教养行政赔偿一审行政赔偿判决书
济南**公司与山东省国土资源厅撤销不予赔偿决定一审行政判决书
张**与济南市水利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