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邵冠军与济**生局卫生行政证明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邵冠军不服被告济**生局为其女邵**补发J371587698号《出生医学证明》的行政行为,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同日受理后,于2013年12月18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于2013年12月18日依法通知刘**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邵冠军及其委托代理人邵光岭,被告济**生局的委托代理人郝**、王**,第三人刘**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被告济**生局经第三人刘**申请,为第三人刘**与原告邵冠军之女邵**补发了《医学出生证明》。被告补发的该《医学出生证明》与首次签发的邵**的《医学出生证明》记载的主要内容一致,只是在出生医学证明副页上记载的家庭住址不同。故被告为原告邵冠军之女邵**补发《医学出生证明》的行为与原告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邵冠军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邵冠军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