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张**、尹**、贾**诉平度市人民政府凤台街道办事处扣留村委会公章一案,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1日作出(2014)平行初字第356号行政裁定。一审原告张**、尹**、贾**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12日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刘**,上诉人尹**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史**,上诉人贾**之委托代理人姜**,被上诉人平度市人民政府凤台街道办事处之委托代理人孙**、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行政争议形成过程如下:2014年10月8日,一审原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确认一审被告平度市人民政府凤台街道办事处扣留村委会公章的行为违法,判令街道办事处立即将公章归还村委会。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平度市人民政府凤台街道办事处将村委会公章集中存放代管的行为,属于行政机关内部事务管理问题,原告要求确认该行为违法,其诉讼请求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其起诉应予驳回。综上,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张**、尹**、贾**的起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张**、尹**、贾**不服一审裁定,上诉称:第一、上诉人的请求事项符合行政审判权限范围。上诉人所在村委会的公章一直由被上诉人持有,拒不交还村委会,上诉人开证明需要到被上诉人处盖章,但被上诉人屡屡刁难,基本盖章无望。一审法院应当予以受理并实质审理。第二、未经开庭审理,一审法院直接驳回上诉人的诉状不符合法律规定。第三、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客观公正,不因被上诉人是行政机关而庇护。上诉人提起行政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具备起诉条件。综上,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立案受理。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辩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对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做出了明确规定,上诉人诉请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请求维持一审裁定。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被上诉人集中保存平度**办事处大窑村村委会公章,涉及村民自治权利,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综上,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