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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与平度市人民政府行政撤销、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邱**诉平度市人民政府撤销土地登记一案,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7日作出(2014)平行初字第325号行政裁定。一审原告邱**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书面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行政争议形成过程如下:一审原告邱**于2014年8月25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一审被告颁发的平集建00126号集体土地使用权证。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邱**租赁平度市仁兆镇东仁兆村的土地,与所诉的集体土地使用证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邱**不具有针对集体土地证提起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邱**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驳回邱**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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