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青岛**限公司与青岛市**理中心行政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青岛**限公司诉青岛市**理中心、俞**公积金行政处理一案,青岛**民法院于2014年5月13日作出(2014)南行初字第47号行政判决。一审原告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青岛**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的申请。经审查,上诉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予上诉人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审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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