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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因诉被上诉人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原审第三人李*、原审第三人青岛农**有限公司中韩支行房屋行政抵押登记一案,不服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3)南行初字第135号行政判决,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自愿撤回对(2013)南行初字第135号行政判决的上诉。经审查,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予上诉人陈**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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