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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青岛市城阳区社会保险事业处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因诉被上诉人青岛市城阳区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及原审第三人青岛**限公司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3)城行初字第34号行政判决,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自愿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经审查,上诉人李**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予上诉人李**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诉讼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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