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薛*凯诉被告青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黄岛大队公安行政管理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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