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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诉青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黄岛大队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薛*凯诉被告青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黄岛大队公安行政管理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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