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兴**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岛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青岛兴**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张**诉青岛**民政局发放抚恤金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李**诉青岛市黄岛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产行政登记行政判决书
刘**诉青岛市黄**村民委员会、青岛市黄岛区大村镇土地管理所土地行政管理行政裁定书
张*、高娟诉青岛市黄岛区城市建设局、青岛**限公司竣工验收备案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青岛**限公司诉青岛市黄岛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青岛市**道办事处拆迁补偿一案撤诉行政裁定书
薛**诉青岛市黄岛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青岛市**道办事处拆迁补偿一案撤诉行政裁定书
王**、马**诉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公安行政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青岛全**限公司诉青岛**财政局、青岛市黄**服务中心、青岛市黄岛区监察局行政采购行政撤诉裁定书
许**诉青岛市黄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黄岛区人民政府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郭**诉青岛市黄岛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登记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