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山东里**公司清算组与邹城市国土资源局行政撤销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山东里**限公司清算组诉邹城市国土资源局请求撤销解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决定一案,邹**民法院于2014年5月8日作出(2014)邹*初字第83号行政判决。一审原告山东里**限公司清算组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诉讼代表人张**及其委托代理人胡**,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向一审法院请求撤销的是被上诉人作出的关于解除邹*土字(2004)01-2号出让合同的决定,该决定的主要内容是被上诉人认为上诉人未履行交付土地出让金的义务而作出的解除合同的通知,虽然决定中有收回土地的内容,但该内容应是被上诉人解除合同要求上诉人承担的违约责任,是一种解除合同后的法律后果,并非行政行为,故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争议实质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双方所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一条载明:“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说明该合同是在自愿协商基础上由平等主体订立的,符合民事合同的性质,而且最**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中也是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作为民事案件来审理的,故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系民事合同纠纷,不属于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上诉人作为行政案件起诉不当,一审法院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作为行政合同对待不当,应予纠正。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邹城市人民法院(2014)邹*初字第83号行政判决;

二、驳回原告山东里**限公司清算组的起诉。

本案不收取诉讼费用。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