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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与邹**震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唐*理诉被告邹**震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于2014年8月18日向**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8月26日依法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定要求,理由成立,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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