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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日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申请人日照**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日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就其作出的日人社监理字(2014)第8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予以强制执行。2014年8月14日本院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六)项、第八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由日照**民法院审查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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