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人日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就其作出的日人社监理字(2014)第8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予以强制执行。2014年8月14日本院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六)项、第八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由日照**民法院审查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一日
莒**中学与莒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申诉行政裁定书
王**与五莲县**民委员会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安**诉被上诉人日照市人民政府、原审第三人日照市东**区居民委员会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唐**与五莲县商务局二审行政裁定书
卢**与日照**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二审行政裁定书
上诉**土资源局与被上诉人徐**、徐**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日照**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日照市东港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审第三人张**工伤行政认定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费**、郭**诉被上诉人日照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行政管理法定职责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日照华*农副水**公司与被上诉人日照市岚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杨**工伤行政认定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丁*国诉被告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政府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